更新时间:2018-06-17 10:47作者:王新老师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装卸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四)进行危害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向从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危险作业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单位或者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