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47作者:李一老师
(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通报。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及时消除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隐患治理效果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评估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制度,向从业人员告知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