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47作者:王华老师
(二)组织编制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教育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组织事故救援,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七)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和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
(五)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六)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等级别、同等职务(职称)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任免后三十日内告知监管其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按其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增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