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5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五条由建设单位申请开设专用帐户的,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未经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不得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开设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擅自结算征收补偿费用的,必须限期追回有关款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的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1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
榆林市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争议的内容举行听证。
第三条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同时向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送达《房屋征收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的姓名。
(四)被征收人代表或社会公众代表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推选产生,一般为9-15人,社会公众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评议组推选产生,一般为5-9人。
听证会应当邀请法制机构、信访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有关方面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