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5作者:李一老师
(七)审查报告
维稳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根据评估出的风险等次,对应作出可以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建议。并将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提交同级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抄送评估单位。
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重大政策及实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三)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应对措施。
(四)房屋征收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依据,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国土批准文件,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规划范围的住户和单位权属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到位情况等。
(五)房屋征收重大政策和实施方案公布后,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
(六)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困难群众的补助,住房保障措施及具体矛盾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分析研究。
(七)房屋征收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八)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特别是对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九)公众的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
(十)综合上述情况作出的评估结论。
第八条对已经付诸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确保稳定。
第九条房屋征收项目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征收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落实好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