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5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六条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一半。原评估机构有义务对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预评估报告不得代替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房屋拆迁估价不适用本办法,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榆林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二)预防为主,统筹兼顾;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