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5作者:才子老师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等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指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核对评估对象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其中,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