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5作者:王新老师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
(二)被征收人代表。
(三)社会公众代表。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听证会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有证据证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当重新指定。
第八条在听证会公告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代表表示不参加听证会或者被征收人代表不能产生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的身份和到会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介绍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征收人争议的内容;
(五)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内容发表意见;
(六)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进行申辩;
(七)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记录交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中说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三)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发表的意见;
(六)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进行申辩的内容;
(七)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