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3:44作者:王新老师
(三)被征迁人放弃应安置人口享受安置面积的,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给予货币奖励。
第七条征迁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被征迁人人口安置,计算人口安置以各地块征迁公告之日作为截止时间。
(一)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仍在本村民组的人员。安置房屋面积按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积计算。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当地户籍和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1998年以后(含1998年)大、中专毕业生,入学前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未被党政机关录用的;
3、一方是征迁范围内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籍在异地,若实际长期在此居住,且异地没有住房和宅基地或者也没有享受到相关福利房政策的,是本市辖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自愿放弃当地宅基地的;
4、原为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招工等原因转变户口性质,仍在原籍居住且未享受相关福利房政策的;
5、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认可的情况(可参照本省其它市、县的相关规定)。
(二)独生子女及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双女户”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在征迁公告公布之日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处理;符合分户人员由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公示。
(四)壹人户按80平方米安置,但夫妻双方离婚且未再婚都在征迁范围内的每方按40平方米/人安置。
(五)2008年7月31日以后迁入本村民组的户口,除以下三种原因迁入外,一律不得认证为安置人口:
1、因婚嫁,随夫(妇)迁入的;
2、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新出生婴儿随之入户迁入的;
3、年满60周岁以上,其子女是唯一赡养人,投靠迁入的。
(六)被征迁人家庭的应安置人口中已在其它地块征迁时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不再予以认证安置。
第八条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本村民组的,下同),符合《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行办法》规定,有有效证明或2005年航拍图有的被征迁房屋不足人均40平方米,其未经审批建设,且2005年航拍图无的房屋,若被征迁房屋是其唯一住宅,其一直未出售或转让过宅基地和有有效证明或2005年航拍图有的房屋(具体出售或转让情况,由村、队、办事处三级证明,并经公式无异议后确认),且在征迁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交房拆除的,2005年航拍图无的房屋可冲抵补齐人均40平方米(有出售或转让房屋的,其面积应从冲抵面积中扣除)。冲抵面积部分房屋价格按建筑材料成本价计算(框架结构约600元/㎡,砖混结构约500元/㎡,砖木结构约400元/㎡),冲抵后剩余的2005年航拍图无的房屋仍按违法建设处理。未按征迁通知规定时间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不予冲抵。
第九条2005年前因发展小城镇,地方政府鼓励周边居民在小城镇所建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属农业户口被征迁人退出原籍宅基地的,属非农业户口被征迁房屋是唯一住房的,可按下列方式予以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