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3:44作者:三水老师
两区政府按时完成房屋征迁任务的,足额发放;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扣减经费。
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范围内的房屋征迁工作,上述经费由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各区房屋、人口安置终审抽查核定,给予结论。按征迁的房屋面积向各区房屋征收办收取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附责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滁政[2008]35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征迁房屋及附属设施,适用本细则。规划区以外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范围内的房屋征迁工作,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作出征迁决定、公布征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