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3:44作者:李一老师
享受安置的被征迁人一律自行过渡,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征迁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费,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选择现房安置的,征迁人只支付一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迁人支付四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十八条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按以下优惠政策奖励。被征迁人未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优惠:
(一)为鼓励被征迁人早迁、快迁,征迁人给予被征迁人提前搬家奖励。在征迁通知规定的奖励时间段内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交付腾空房屋拆除的,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总价值(以认证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方法计算)的15%给予奖励。每推迟一天,递减1.5%,超出上述时段未搬迁的,被征迁人不再享受奖励。
(二)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选择高层安置的,比照多层安置房重置价结算。
(三)腾空被征迁房屋后抓阄选择安置房。
第十九条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2005年航拍影像图的,以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或2010年地籍图等为依据)无的房屋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不予认证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若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的助拆费用;超出规定时间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入户调查时抢建、抢装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第二十条对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含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无2005年航拍影像图的,以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或2010年地籍图等为依据),超过规定的期限,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被征迁人与征迁人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补偿安置后,不再享受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权利。
第三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三条两区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履行规定职责,依法和谐地完成本辖区内各项房屋征迁工作。未按相关法规执行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迁项目的,补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给予“区为主”工作经费和包干经费。
“区为主”工作经费按房屋终审认证(经抽查合格的)总面积×40元/平方米,包干经费按认证的航拍影像未显示的房屋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