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3:44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一条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两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本细则,履行规定职责,依法和谐地完成本辖区内各项房屋征收工作。未按相关法规执行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属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给予“区为主”工作经费和包干经费。
“区为主”工作经费按房屋终审认证(经抽查合格的)总面积×40元/平方米,包干经费按认证的航拍影像未显示的房屋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两区政府按时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足额发放;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扣减以上经费。
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上述经费由经开区、产业园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两区终审抽查核定,给予结论。按抽查面积向区房屋征收办收取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附责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滁政[2006]44号文)废止。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公告,下达补偿决定,办理公租房等工作。
滁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与补偿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迁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滁政[2006]30号)及《滁州市房屋征收(迁)认证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两区(琅琊、南谯)人民政府全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区负责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成立工作队伍、开展调查认证、作出征迁决定、组织实施动迁、认定查处违法建设、房屋拆除等具体征迁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公安、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两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迁工作,承担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