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3:44作者:王新老师
1、市规建委负责划定建设项目用地的房屋征迁界线,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2、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负责终审认证结果的抽查,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房屋征迁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核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范围内的村民户籍;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征迁补偿资金和相关经费;
5、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被征迁房屋、人口安置实行认证制度。房屋征迁工作组(队)负责初审认证工作,区房屋征迁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终审认证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终审抽查工作。
第二章补偿安置
第五条被征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及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规划建设、国土房产、行政执法、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
第六条房屋征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按认证的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积补偿安置两种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照被征迁房屋重置价(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以上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迁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2005年航拍影像图的,以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或2010年地籍图等为依据)有的,被征迁人在地块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同)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时间交房拆除的,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二)实行按人口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并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安置房重置价相互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迁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齐其安置面积,补足部分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放弃补足部分的,由征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给予货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