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3:44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两区人民政府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该户使用公租房。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征收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费,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选择现房安置的,征收人只支付一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支付四个月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滁政秘[2014]15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综合建设成本价等指导标准的批复》文件标准执行(附件一)。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上述标准实行阶段性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按以下优惠政策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优惠:
(一)个人房屋货币补偿优惠
个人住宅和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同一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出与被征收房屋补偿均价之间差价(均差),征收人以货币或非货币(发行房票)等形式,给予被征收房屋认证面积一定的价格补贴。
(二)个人住宅产权调换优惠
1、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同面积部分一定价格优惠;
2、选择就近或异地安置的,可上靠一个户型安置,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每户最大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增购15平方米(不增购不享受奖励);
3、对被征收房屋小于60平方米的住户,每户还允许按优惠价增购一定面积(选择多层的给予10平方米,选择高层的给予20平方米),即每户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5%购买(不增购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