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3:4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征收个人合法产权证载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现有的安置存量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值据实结算,互找差价。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可选择安置小区相近面积的经营用房(产权调换面积和允许增购的面积合计不超出所选安置房的一个完整开间)。
第十条给予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按认证面积)。
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无合法经营性用房产权证明),按住宅房予以认证补偿。
对以上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住宅房的一层一进的部分(其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块方案制定。
此类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租住公房的处理办法
(一)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的处理
征收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且该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2:8的比例分配征收补偿款;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市场评估价的3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市房产经营处;
(二)承租本单位房屋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
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实际用于居住,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承租人积极配合动迁、并搬迁交房拆除后,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未出售、转让、赠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无异议,被征收人选择在规定安置地点,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户型安置的(最大允许上靠一个户型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该户确实难以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经本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可办理共有产权手续,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购买国有产权面积的,5年内按签订协议书中的价格结算;5年后按现时的市场价格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