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33作者:才子老师
(五)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号)精神,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河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一)调动基层积极性。切实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40号)精神。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开展好“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每个县(市、区)今年再创建2至4个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继续开展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建立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和“3+2”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管理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区域卫生服务绩效。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配合)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切实落实国家和我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意见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