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1 23:16作者:王华老师
(八)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职工在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112号)
8.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06】436号)
第十九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比赛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
3、已失效相关法律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失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因私”:(三)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各方争议】
对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可以明白对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观点分歧的原因:
1、认为构成工伤的理由
(1)不论是全国性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法律法规都肯定了“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政治教育活动、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视为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有人社局和法院认为,与“旅游”相比“政治教育活动、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活动”同是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活动。参加政治教育等活动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作原因”的关键就是“单位安排或组织”。那么“单位组织或安排的旅游”同样也是“因工作原因”,自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工作原因”是概括性规定,该概括性规定之下包括的具体工作内容各式各样。而单位组织旅游的目的也是为了让职工放松身心、增强团队协作,促进公司发展,是工作的延续。即便单位没有强制,也是积极鼓励职工参加的。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对“应当认定为工伤”不明确的,应当适用扩张解释从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也是对“工作原因”做了扩张解释的。此外,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的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可见做扩大解释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