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1 23:16作者:王新老师
可见,对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是否受“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成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那么为什么各级法院都把“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作为判断的焦点呢。而之所以要识别是否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的原因就是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五条说到:工伤认定的“三工”(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法律法规中对“单位组织集体活动”是否构成“工作原因”的理解】
毫无疑问的是如果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是且只能是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各法律法规中关于“单位组织集体活动”是否构成“工作原因”分析的法律法规包括:
1、全国性法律法规及相关理解与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法释【2014】9号)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2)《<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 马永欣,李涛,杨科雄【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
我们认为,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