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3 16:38作者:李一老师
(五)在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就诊、住院等;
(六)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业务;
(七)其他优惠待遇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老年人优惠待遇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坐席等助老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置优惠待遇标识,公示优惠待遇服务内容。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告知老年人优惠待遇服务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公安、房产、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殊服务或者上门服务。
金融机构对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或者办理金融服务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非法集资、旅游诈骗、医疗保健诈骗、金融诈骗、信息诈骗和购物诈骗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免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符合条件的失能或者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贫困老年人的扶贫救助力度,实现单一生活救助向多样化综合救助转变,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为基础,以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多层次救助体系。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空巢、留守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并定期看望、慰问,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生活帮助,为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