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3 16:38作者:王华老师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支持老年人参加自愿服务活动,保障老年人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宜居住宅和步行路网适老化的建设和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扶手等设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分担;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统筹规划,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教育需求相适应的老年大学,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学校,城乡社区应当建立老年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增加对老年体育投入,建设、改造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就近体育健身等需要。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从事养老服务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
第三十七条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或者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未按照要求配备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