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04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条 确需转往市内其他医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提出转院申请、填写《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八条 需异地转院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本市最高级别医院及市专科医院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第九条 需异地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转院审批表》(附会诊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条 异地转院的,住院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异地转院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垫付。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有效费用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而自行转院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及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上年度工资和养老金总额的5%。
第四条 由财政支付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