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04作者:李天扬老师
胜利石油管理局应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全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五十二条 中央、省驻东营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包括按《劳动保险条例》、国发[1978]104号和鲁劳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慢性病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门诊慢性病患者基本医疗,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慢性病包括: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二)尿毒症;
(三)脏器官移植;
(四)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五)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六)类风湿病(活动期);
(七)肺源性心脏病(右心室衰竭);
(八)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九)慢性病毒性肝炎;
(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疾病。
第三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做病情鉴定,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经鉴定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病历档案。
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治疗取药。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的治疗方案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审批的方案进行治疗。
第六条 门诊慢性病的诊治实行双处方制,一份取药,一份患者留存,用于报销。
第七条 门诊慢性病补助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8000元以下的部分,于统筹年度末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80%。
第八条 统筹年度末由用人单位持治疗方案审批原件、处方、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