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04作者:才子老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于1月份一次性缴纳。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五条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28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救助基金支付80%;10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单位负担30%,救助基金支付50%;150000元以上的,可通过商业保险或其他办法解决。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结算办法按照《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住院、转院,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由有处方资格的医生提出申请并开出《住院审批表》,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三条 参保人员持《住院审批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病历处方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第四条 对急诊、危急病人可实行先住院后审批的办法,但必须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出差在外地和退休后定居市外的参保人员应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转院包括市内转院和异地转院。市内转院只限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