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04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于每年1月、7月两次划拨或缴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养老金)的2%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调剂金。
第八条 调剂金用于下列补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诊治费用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或养老金总额10%的部分;
(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上述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并由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予以报销。调剂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分级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中央、省驻我市机关国家公务员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下列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