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04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双处方制。支付类别不同的诊疗项目和诊疗用药应分别开具处方。医务人员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加盖东营市(区、县)基本医疗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单独建帐,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支付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员,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平均每一出院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剔除不合理因素和物价因素,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平均每一出院病人的最高医疗费用,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接受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90%的费用,其余10%根据年检结果拨付。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偿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五)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坚持出入院标准,重复做大型设备检查的;
(六)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特需病房,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