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04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
第三条 申请处方资格的医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
(二)必须具有处方权;
(三)没有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
(四)合理用药和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无违反规定开大处方的行为;
(五)无违反规定为医药公司、药厂做医疗用品营销的行为。
第四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证。
第五条 处方资格证分A、B两类,取得A类处方资格证的医务人员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甲类目录”药品、“乙类目录”药品的处方权;取得B类处方资格证的医务人员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甲类目录”药品的处方权。
第六条 取得处方资格证的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吊销其处方资格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结算范围,门诊费、住院费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第三条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驻市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退休后定居市外人员,其个人帐户的保险费发给本人,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超支自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统筹年度末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