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07:08作者:才子老师
实际上,任何一个制度,如果是健全的科学的,它都应该包括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它有实体性的规定,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有保障性的规定。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就是举监督制度里的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一共设立了三条八款,这三条就是12条、13条、14条,实际上,12条就是实体性的规定,13条就是程序性的规定,14条就是保障性的规定,大家下来学习可以看一看,是不是我说的这样。
比如说,第一,实体性的规定,那么条例12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的委员会,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等等。这个就是实体性的规定就是说,最基本的标准,集体领导这个制度的含义是什么,最基本的标准是什么,就是这条。这是实体性的规定。
那么接下来就是第13条,第13条就是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性的规定就是说,有了这样最基本的标准知道什么是了,怎么落实这个实体性的规定,它有一个步骤性的东西规定,这就是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性的规定,根据这个条例的第13条,这第13条,实际上就是对12条实体性规定的一个补充,就是说,你怎么贯彻它进行一个程序性的规定,这一条例有4款,这4款,实际上就是这个程序性里的四层含义,大家下来可以看看,这4款,第一款是什么呢?是要制定意识规则,就是说你要集体领导,首先你要有意识规则,这个意识规则,你要制定意识规则,然后,我们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这个意识规则进行办事,这是新时期以来,我们党非常重视的问题,包括邓小平,包括十四届四中全会以后,甚至在十三大都明确提出要制定意识规则。
第二项程序就是什么呢?重要事项上会,就是说,你不要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上会讨论,而是按照意识规则,应该上会的进行上会讨论,而且这个会议是法定的会议,不是碰头会,书记办公会,而是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党的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这些法定会议,才能够进行决策。
第三个就是要进行会议讨论,这里还规定要充分发表意见,而且要保护少数人的意见,而且要进行记录,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真要进行集体领导,必须遵循这些程序。
第四款就是规定要进行表决,重大事项一定要表决,这也是必经的程序,如果你不进行表决,那么你就违反了条例所规定的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规定。这么说,有了实体性的规定,又有了程序性的规定,那么,你不按照实体性办事,你不按程序性走,怎么办?那就要处理你,这就要启动保障程序,第14条就规定了保障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