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1:03作者:王华老师
(一)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二)双方当事人要求延长期限继续协商、调解的;
(三)案件进行鉴定、公告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处理的期间.
当事人在组庭后提出反请求且仲裁庭决定并案处理的,审理期限自提出反请求之日起算.
第六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履行期限、仲裁费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要求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五条 对裁决书、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收到人民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后,认为应予以重新仲裁的,进行重新仲裁;认为不应重新仲裁的,须将书面意见提交本会,由本会函告人民法院.在重新仲裁期间,当事人不得增加、减少或变更仲裁请求.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调解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章 仲裁中止和终结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未审结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