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1:03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十一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事人是单位的,可送达负责收发的部门,是公民的,可送达其同住的成年家庭人员,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电传、电报、传真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必要时也可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当事人或代理人而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十二条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凡当面递交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电传、电报、传真等方式送至当事人给定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或者通信地的,应当视为送达.
第八十三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当面递交的,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以在场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四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本暂行规则关于仲裁期间有关“三日”、“五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八十六条 本仲裁暂行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