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1:03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十七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需要对物证、现场进行勘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名.
第四十八条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开庭.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在开庭时可以向证人以及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人员提问.
第四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五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申请不开庭的,或者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作出裁决.
同一仲裁庭审理的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且其中一方当事人相同,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并可根据案件情况一并裁决或分案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在首次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此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五日期限的限制.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庭同意,首次开庭的时间可不受答辩期和开庭五日前通知的限制;开庭日期确定后,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开庭,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人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仲裁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
(三)被申请人答辩,提出反请求的,陈述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