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1:03作者:王华老师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第三十条 要求仲裁员、书记员回避的申请,应当在案件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果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首次开庭之后,回避申请最迟应当在下一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案件,回避申请最迟应在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除非当事人是在该期限之后获知回避事由的.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书记员是否回避,由本会秘书长决定.
在本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是当事人选定的由本会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是本会主任指定的,则另行指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暂行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可予以更换.本会作出更换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第四章 证据
第三十四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证据.
以上证据须经当事人庭审质证或书面质证并经仲裁庭审核确认,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在通常情况下,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另有约定且征得本会或仲裁庭同意,从其约定.
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可在期限届满之日前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超过通知规定的期限或超过同意延长的期限再提供的证据,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三十七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本会应在开庭前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案件较为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仲裁庭可召集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可以由仲裁庭委托一名仲裁员或仲裁庭秘书进行.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在开庭审理时经说明可不再质证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