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4:25作者:李一老师
(四)驳回仲裁申请;
(五)其他事项。
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应当补正;对裁决书遗漏的事项应当补充裁决。
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作出补正或者对裁决书作出补充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 仲裁费用应当由责任方当事人负担,但另一方当事人自愿负担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的,仲裁庭可以按照比例和考虑实际情况,决定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责任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因仲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也有责任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经仲裁庭调解或者自行和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各自负担的仲裁费用;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依据本规则第54条的规定决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裁决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五十八条 收到人民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后,仲裁庭认为应当重新仲裁的,重新仲裁;认为不应当重新仲裁的,应当向本委提交书面意见,由本委决定是否重新仲裁。
重新仲裁的案件由原仲裁庭仲裁,但双方当事人均要求或者本委主任认为必要的,可以组成新的仲裁庭仲裁。
第五章 简易仲裁程序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没有金额或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适用简易仲裁程序(以下称本程序)。
当事人协议适用本程序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导致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适用本程序。
第六十条 被申请人收到应裁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