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4:25作者:王新老师
第九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本委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期限,是指仲裁参与人单独或者共同完成仲裁活动应当遵守的时间。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期间,是指期限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段。
第九十三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委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翻译的,可以请求本委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十五条 本委根据需要可以制定专门规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的中文、英文以及其他语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不同文本的表述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的表述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施行后申请仲裁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施行前申请仲裁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当时规则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