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4:25作者:三水老师
依前款规定送达的,以回执或者特快专递查询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委、当事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二条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送达。
依前款规定送达的,本委应当出具委托函和回执,并附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材料和送达回证。
第八十三条 以直接或者邮寄方式不能送达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送达。公证送达的,应当邀请公证人员到场。送达人和公证人员将仲裁文书、材料等留在当事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依前款规定送达的,以公证书证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本规则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申请人应当预交公告费。
依本条第1款规定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
(一)当事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二)当事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三)当事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的涉外仲裁案件,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当事人在向本委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提及了已送达仲裁文书、材料内容的;
(二)当事人已经按照所送达仲裁文书、材料内容履行的;
(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期限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限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中国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第八十九条 期限不包括直接、邮寄或者其他合法送达方式发送的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