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23:48作者:才子老师
3、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制度不健全。现在对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执法制度不健全,关系未理顺,事前监督重视不够,力度不大,缺乏公开、公示制度;事中监督的内部法制部门在审核时由于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审核把关不严,审核不完全到位,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事后监督由于怕影响公安机关的名誉,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主动做当事人撤诉的思想工作,或进行私下协议,结果是变更处罚,作降格处理了事。另一方面,事后监督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得不到完全落实,该追究的责任没有追究。伴随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公安机关近年来强化了执法监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执法监督的规章制度,如公安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一套执法监督机制。但因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重视不够,各执法监督部门工作配合不紧、工作不力,导致了执法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效果不理想。在监督的过程中也是注重事后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监督;注重对执行实体法的监督,忽视对执行程序法的监督;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力,对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的一遇说情就止步退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受人情干扰,本身就不想处理。同时,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过少,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权力大,而监督上存在机制性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督。
4、执法的经费保障和警力不足
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还没有真正解决公安机关“吃皇粮”问题,公安经费的多少全凭当地党政领导说了算,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公安机关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经费一般被概括为“一是吃饭,二是办案”。这是保障公安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最低限度或说底线。在经费不足或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维持公安机关的基本正常运转,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的默许、支持甚至与民警工资、福利挂钩的“逼迫”下,违章违规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或将刑事执法切换成行政执法、搞降格处理,用以追求与法律精神和正义背道而驰的“经济效益”一一罚款“创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乱收滥罚,其巨大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由封闭半封闭到社会全面开放,由社会结构单一到多元”的重大变化,使公安工作任务倍增,但因地方财政困难、使得警不足。尽管广大民警一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仍然难以适应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使得对报警不能及时处置,只能突出抓一些重大案件,对一般案件和疑难案件侦办无力,造成办案质量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