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23:48作者:三水老师
(3)民警业务素质偏低。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二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公安民警就要求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身体素质等多方面的素质,其中法律素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这是执法者区别于普通公民的主要标志。如果执法者不知法、不懂法、不会运用法律,那他就没有资格从事执法工作;如果这样的人还在执法岗位上,甚至还在进行执法工作,这不仅是法治的悲哀,而且是法治的危险。我国人民警察法对警察的录用条件要求较低,在业务知识方面(法律与公安专业知识)没做规定,仅仅强调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而且公安机关进人的随意性很大、“进口”不严,民警来源庞杂,缺乏统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背景,警察与普通公民在接受现代法治理念启蒙方面,并没有多大区别。一些公安机关忽视了对民警的教育培训,使其自身素质与执法工作的需要差距越来越大,不能胜任公安执法王作。
2、现有公安体制和警务方式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但是现有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受地方财政的制约,与公安工作、经济建设不能同步进行,造成执法活动在功利病态中恶性运作。派出所正在实行的一区一警模式,在体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便民服务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基于警力不足的现状,客观上使民警处于单兵作战状态,不利于公正执法,不利于治安案件的依法查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许多公安法律法规都制定的比较原则、规定不细,使之缺乏操作性。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许多地方笼统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对同一行为,既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中的任何一种处罚,而且在同一种处罚中可以给予最低或者最高的处罚幅度。又如“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赋予了执法者以多种可选择处罚方式和极大的权力,几乎是随心所欲,罚所欲罚,置被处罚一方于极大的震慑之下,既不利于被处罚方申诉及-抗辩,也缺乏严肃性,从规则上压制了被处罚一方。加上执法人员主观认识和理解不同、个人好恶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致使行为与处罚、处罚与处罚之间不平衡,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的状况,造成执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