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23:48作者:王新老师
3、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普遍,导致执法不严。这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立案重视不够;告知、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多;留置盘问和传唤混淆使用,手续不全,超期留置;送达执行重视不够,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有的滥用罚款或显失公正处罚,怕送达执行时案件可能要“翻”而不进行送达,有的甚至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弱点,达成“君子协议”,裁决前在送达回执空白上让当事人签字,以图省事;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不作保全或保全不合法,导致行政诉讼时的被动或败诉。
4、执法程序不配套,执法手段和措施滞后。一方面,对留置盘问、强制约束、搜查、取缔、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作为查处治安案件的必要手段明确不够,执行程序和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法律文书,实践中往往把刑事案件中的搜查、扣押等手段用于办理治安案件;另一方面,对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如何办理程序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随着执罚分离制度的实施,此问题将更突出。
5、执法透明度不高。当前公安机关的执法规定、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执法纪律、执法监督途径等规定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群众搞不清,缺乏了解,执法监督难,因此而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普遍存在疑虑,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二、产生公安执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1、执法者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
(1)执法观念不端正、随意性执法,这是影响执法规范化的主观因素。执法规范化与执法随意性刚好是相对的,执法的随意性就是执法的不规范,就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执法。有的民警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成是个人自诩的本钱,将滥用职权当作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2)法治观念不强。法治观念是个人或社会对法治的认识、评价和感情体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是制定法律的前提,是执行法律的基础,是遵守法律的保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在一些民警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中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法律束缚手脚,重打击、轻保护”的旧意识还没有完全抛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没有把保护案件当事人,包括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作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尤其是对程序法的执法保障作用认识不足、理解不深,这是大量出现程序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少数民警背离人民警察的性质和宗旨,把党和人民赋子的执法权力当作牟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