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15:05作者:王新老师
(三)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2.基本要求。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自2016年7月3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3.责任落实。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其他露天堆场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
(四)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治理
1.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针对排查上报的206辆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以及各县区(管委会)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2.基本要求。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要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