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5:10作者:王新老师
符合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及贴息按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30万元标准核定。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拓展反担保模式,在适当范围内试点实施社保担保、信用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经第三方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试点实行取消反担保或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反担保。试点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由孵化基地提供反担保,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符合政策贷款额度的3%给予孵化基地担保费补助。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招用人员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
2.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包括欠发),不给予当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0.7%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属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0.7%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