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5:10作者:李天扬老师
2.创造岗位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4个月(含4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对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小微企业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
2.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毕业年度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3.申领补贴前4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四)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创业者,可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网上申请,或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2.受理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的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其中,创办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参照创办企业申领程序进行受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