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5:10作者:王华老师
(二)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1)大中专毕业生;(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3)登记失业人员;(4)返乡农民工;(5)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6)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7)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8)本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失地农民;(9)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办法明细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根据其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情况,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其中,贷款额度在15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年全额贴息;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第一年、第二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三年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按比例给予最高全额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贷款期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月数/核定贷款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数)×100%。
(四)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可采取房屋抵押、保证人担保和信用担保。
1.房屋抵押。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2.保证人担保。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1人,可提供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
3.信用担保。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取消反担保。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五)特别说明
对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贴息办法按本项补贴通知第三条计算。
(六)申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