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5:10作者:李天扬老师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人员,须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对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已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10月1日之后在我市再次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1人以上并通过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视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可以补报补贴。创业者连续参保的,在其不同创业实体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
4.对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吸纳就业人员的需提供申领补贴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
(五)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可登陆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微信平台、智慧人社手机APP等网办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或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2.受理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关于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创业实体、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对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截止补报日从未领取过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实体,可按照补报日仍在其创业实体稳定就业的人数,补报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