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5:10作者:王新老师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其中,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规定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领补贴。
4.对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条件但从未申请过补贴的创业者多次创业的,可按照就高的原则补报,予以补贴。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原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证书认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毕业年度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五)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者,可登陆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微信平台、智慧人社手机APP等网办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或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2.受理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预约并完成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