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3作者:李天扬老师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免除条件的,只免除金额最高的一种。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第二十条 下列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
(一)家庭自住房屋(限1套);
(二)生产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三)其他不应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第六章 申请和核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低保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三)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人证;
(三)本办法规定的家庭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签署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