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3作者:王华老师
(四)转移净收入。指家庭所接收的来自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扣减其所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以及家庭接收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收入扣减家庭的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可支配收入不稳定的,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为准。
第十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高龄津贴、困难老党员补助;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收入等;
(五)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基础养老金(包括已参加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七)丧葬费;
(八)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
(九)残疾人各类补贴(如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等);
(十)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市最低缴费标准计算;
(十一)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八条 在认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下列特定家庭成员的部分收入可免于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家庭有无劳动能力(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被抚养人的,可免除该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150%的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免除其退休金(养老金)不高于低保标准100%的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三)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可免除其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50%的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在还贷期间,可免除其工资收入40%的金额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