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3作者:王华老师
(四)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备案和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
(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民政部门制定低保标准;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预算和筹集;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低保救助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会同民政部门按时将低保救助金通过银行拨付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五)检查、监督低保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低保救助金财务制度。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援助。
教育部门对在小学至大学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成员给予教育救助,指导在幼儿园就学的低保家庭儿童监护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增发分类救助金。
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农业部门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监察、审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低保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电信、广播电视、殡葬等其他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低保家庭和低保对象相关费用给予减免等优惠。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审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在政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按时编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年度预算,管理本级低保救助金,会同财政部门发放低保金;
(四)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五)负责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六)查处低保对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七)委托并指导村(居)委会核查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和生活困难状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八)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依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协助进行民主评议,协助进行审核审批结果公示;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