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东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对申请条件、材料等有详细说明,需要的朋友可得看仔细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四条 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低保的具体政策;
(二)按时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全市低保救助金市级负担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划拨低保救助金;
(三)监督和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开展低保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