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3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化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就业、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社区和申请对象工作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均无法获得信息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收入: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就业创业证》或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或经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就业2次以上仍不就业的,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二)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本市每月低保标准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开具在校证明、《就业创业证》、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外,均视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费用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七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核对信息、入户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日。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