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16作者:三水老师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镇(街道)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指定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拟审核意见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设置的村(居)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