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16作者:李天扬老师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
(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艾滋病患者,本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补助。
(六)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本人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以户主(或其委托人)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已婚子女);
(三)婚姻状况证明(含已婚子女);
(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含已婚子女);
(五)疾病证明;
(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户籍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七)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
(八)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九)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十)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书面承诺诚信书,并且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籍地应一致。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应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证明,由申请人在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委托实际居住地政府承担调查工作。实际居住地政府应配合户籍地政府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单独立户导致户口挂靠的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作为户主,但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不能单独立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